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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布日期:2021-11-23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穗南开建交规字〔2021〕1号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1年11月16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南沙片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加快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贸区南沙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香港、澳门工程及相关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直接提供服务。

第三条 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备案管理工作,并负责跟进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统筹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配合部门。

第四条 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工程及相关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自贸区南沙片区或承诺在承接工程业务后2个月内补交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自贸区南沙片区的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取得备案后,如不能履行承诺的,则由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第五条 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或澳门特区政府机构合法注册,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列入认可人士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前款所称的香港认可人士是指香港注册建筑师、土木或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通过香港特区政府考试,有资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务的专业人士。

第六条 港澳企业竞投自贸区南沙片区工程项目时,其资质和投标资格应按照《港澳企业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比对表》(详见附件1)予以认可,不得突破港澳企业在港澳已完成同类项目业绩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指标。

第七条 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其注册执业资格应按照本人在港澳注册类别和执业范畴予以认可。港澳专业人士具体从业范围依照《港澳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资格比对表》(详见附件2)认可。

第八条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按照备案指引(详见附件3)提交备案材料。取得从业资格的企业和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已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样可以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经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前海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横琴片区”)通过备案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可提交广东省住建主管部门、自贸区前海片区、自贸区横琴片区备案证明材料代替公证材料。

符合备案条件的,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案名录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未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

第九条 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应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发出备案认可书(详见附件4),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的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通过限时补正达到要求,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的内容,根据补充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已合法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涉及到信息变更或备案认可文件续期的,需以规定表格递交申请(详见附件5)。涉及增加备案范围的,应一并提交业绩材料的公证文书。

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为自贸区南沙片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时,还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如从事有关规划和测绘的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港澳企业驻自贸区南沙片区负责人应具有港澳居民身份。

第十条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失效。

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服务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经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相关专业服务的,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企业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竞投工程项目时,区内各市场主体应认可其“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根据企业实际业绩委托选用,对其进行业绩和同等经验考核。已合法备案的港澳施工类企业,在竞投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承诺不低于内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视同取得项目的相关竞投资格。建设单位将项目发包给港澳企业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确定合作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涉及应当办理商事登记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施工类企业),有关合同信息采集和审查工作可放宽至企业承揽工程后、工程开工前进行,合同信息采集完成后方可开设银行账户。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制度对接顺畅、建筑市场运转良好。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应当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港澳企业可以根据香港和澳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提出技术方案,经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第十五条 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开业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抽查其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存档。对于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专业操守、服务水准、雇主评价等专项进行监管和调查,每半年以调查表(报告)的形式制定管理档案,年终综合调查情况建议是否给予其备案续期。

第十六条 未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开业执业的,或者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直接提供服务的,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按照内地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和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执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备案信息注明失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备案信息注明失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经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备案信息注明失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八条 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纳入南沙信用信息系统,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专业人士的备案申请,并知会香港发展局、香港屋宇署、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相关的注册管理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已登记备案的,应当对其备案信息注明失效,由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港澳企业、专业人士和相关聘用方:

(一)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或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专业人士在专业方面有失当行为或疏忽行为的;

(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续期的;

(四)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的;

(五)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发展局、香港屋宇署、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相关的注册管理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港澳企业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比对表.doc

      2.港澳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资格比对表.doc

      3.自贸区南沙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指引(2021版).doc

       3-1 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开展服务备案申请表.xls

       3-2 澳企业派驻自贸区南沙片区人员一览表.xls

       3-3-1 港澳企业直接提供服务备案企业业绩汇总表(适用澳门企业).xls

       3-3-2 港澳企业直接提供服务备案企业业绩汇总表(适用香港企业).xls

       3-4 办理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授权委托书.doc

  3-5 自贸区南沙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备案告知承诺书.doc

       3-6 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专业人士在南沙新区执业备案申请表.xls

       3-7. 港澳企业备案认可书(范本).doc

       3-8. 港澳专业人士备案认可书(范本).doc

      4.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认可书范本.docx

      5.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续期、变更信息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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