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柴立军同志辞去区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06-19】

(2006年9月27日南沙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南沙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根据柴立军同志关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柴立军同志辞去南沙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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