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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港澳青年来穗发展政策集成

港澳新青寓申请指南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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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

  (二)《广州南沙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2023〕6号)

  二、房源信息

  港澳新青寓项目名称、地址、套数、运营管理单位、咨询电话等信息详见附件1。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南沙区创业、就业、学习的港澳青年,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申请人应为实际入住人;

  (注:港澳青年,是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年龄限制范围为 18 至45 周岁(对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居民,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具体可参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且应当承诺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

  (二)未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享受住宿补贴;

  (三)未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1〕2号)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优惠标准

  (一)在南沙区创业、就业、学习的港澳青年,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3年(含人才公寓租金优惠时间),面积最大约100平方米(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二)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港澳新青寓(含人才公寓)租金优惠。

  (三)2024年3月31日前,已按照《南沙区港澳新青寓(一期)申请指南(试行)》等政策规定入住港澳新青寓(含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的,若符合条件继续租用,后续按本申请指南执行补充申请资料,优惠期累计最长3年。

  五、申请资料(无须提交纸质版材料)

  港澳新青寓申请应以个人或所在单位为申请主体,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的递交承租个人材料,以所在单位为申请主体的由单位统一递交承租单位及承租个人材料,具体如下:

  (一)承租单位材料:

  1.港澳新青寓申请汇总表(单位)(模板见附件2,同时提交excel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版);

  2.承诺书(单位适用)(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承租个人材料:

  1.港澳新青寓申请表(个人)(附件4);

  2.申请人及其配偶(如有须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3.承诺书(个人适用)(附件5);

  以下第4、5、6项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作为在本区有效的创业/就业/学习证明材料:

  4.创业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东名册等。

  5.自劳动合同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材料(申请人未在南沙参保提供本项材料,如已在南沙参保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6.由南沙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注:材料一式一份,只需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电子表格及原件彩色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颠倒,清晰可辨。)

  六、申请时间

  每月1-5日为集中受理申请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相应顺延)。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个人或单位请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index)搜索“港澳新青寓”,点击进入线上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负责线上受理,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有关单位就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港澳新青寓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从系统预审通过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以上审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如申请对象于受理、审核期间收到补齐补正短信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含短信发出日)根据短信要求完成更正申报,逾期未更正成功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期申请资格,可在下一期再次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短信发出《不符合承租南沙区港澳新青寓条件通知书》,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承租港澳新青寓异议申诉表》(详见附件6)及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对象。

  (四)选房及配租

  港澳新青寓运营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申请先后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本区重点单位。

  选定住房后,原则上不得要求调换(特殊情况除外)。

  (五)签约及办理入住

  选定住房后,由港澳新青寓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签订租赁合同的通知书,承租单位(个人)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两个月市场评估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凭缴费证明可办理入住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当次港澳新青寓保障的权利。

  (六)参加住房公积金“按月付房租”试点

  1.申请个人如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自由选择住房公积金“按月付房租”方式缴纳港澳新青寓租金。通过访问http://gjj.gz.gov.cn/bsfw/qtfw/content/post_8029335.html登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了解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付房租办理指南。

  2. 线上申请指引详见附件7。

  八、受理咨询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20-34684062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其他事宜

  (一)不符合本申请指南申请港澳新青寓的,但符合《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指南》条件的,可以按照《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指南》另行申请人才公寓。

  (二)允许申请合租,承租的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对应可配租的面积标准之和。

  (三)港澳青年轮候期间申请房源点变更的,需向港澳新青寓运营管理单位递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按递交变更申请时间重新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请人不得将港澳新青寓转租、出借。

  (五)优惠期满,港澳新青寓运营管理单位向承租单位(个人)发出期满退还港澳新青寓通知,承租单位(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的,承租单位(个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所住港澳新青寓市场评估价收取优惠期外的租金。

  (六)在南沙区创业、就业、学习的台湾青年、海外华侨青年参照本申请指南执行。

  (七)《南沙区港澳新青寓(一期)申请指南(试行)》自本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港澳新青寓房源信息

             2.南沙区港澳新青寓申请汇总表

             3.承诺书(单位适用)

             4.南沙区港澳新青寓申请表(个人)

             5.承诺书(个人适用)

             6.申请承租港澳新青寓异议申诉表

             7.住房公积金按月付房租线上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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