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彧民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9-27】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鉴于刘旭杰同志因工作需要辞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由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彧民代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