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旭杰辞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9-27】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鉴于刘旭杰同志因工作需要辞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其辞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