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李永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议

【发布日期:2024-09-13】

2024913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南沙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根据李永明关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的规定,决定接受李永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的规定李永明辞去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后,其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以上情况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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