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4】

人民政府、区总工会: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于2012年7月5日经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附件:1.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广州市南沙区人大常委会     

                    2012年7月5日  

  

 

 

 

 

 

 

 

 

 

 

 

 

 

 

 

 

 

 

附件1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杨建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到区总工会、机关工会、电装(广州南沙)公司、浜名公司、南丰塑料公司等单位,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视察等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在我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会组织建设情况、工会开展工作情况和工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情况。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基本情况

   建区以来,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区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依法组建基层工会,积极推动工会开展工作,着力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建立工会组织,夯实组织基础

   区政府、区总工会严格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为工会工作顺利开展打牢基础。《工会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区总工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应建尽建”的原则,采取“联系实际,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做法,着力抓好各镇(街道)总工会的规范化建设和驻区世界“500”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在此基础上,又将建会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上。我区正常经营的561家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都建立了工会组织,截至2012年5月,工会组织基本涵盖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率达92%。在区总工会指导下,各基层工会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区总工会的有关指示精神,集中研究阶段性工作任务。同时,区总工会注重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等各种方式,加强工会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学习研究、出谋划策、沟通协调和组织活动的能力,切实提高工会干部整体服务水平。

  (二)突出维权职能,完善维权机制

   区总工会始终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突出抓好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项工作。《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区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使我区的劳动关系保持相对稳定,为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共同努力,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和汽配行业都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电装、三五、爱德克斯等企业。《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区总工会根据本区实际,把企事业单位作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目前,我区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实行了厂务公开,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监督权。《工会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区总工会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目前,我区基层工会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426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12个,共参与调解规模及影响较大的劳动纠纷180多宗,特别是2010年妥善处理了电装公司、敦阳公司等集体停工事件,有效地发挥了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在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总工会的不懈努力下,我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部分企业还建立劳动工资增长协商制度,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出了表率。

  (三)服务职工群众,增强工会凝聚力

   区总工会不断完善工会服务机制,关心职工生活,帮扶生病职工及困难职工,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工会的凝聚力。一是深入开展“三个互助保障计划”,提高职工参保率。目前,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计划的2835人,参加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4719人,参加广州市住院保障计划的638人。二是积极开展特困帮扶工作。建立特困职工档案,为区内181户特困职工申领特困职工证;为724人次特困、低困职工发放济难基金36.2万元;开展“金秋助学”活动,解决了本辖区13户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的经济困难。三是创新工会服务方式。一些企业工会通过设置职工信箱、召开家庭座谈会的形式,加强工会、职工、家庭之间的信息沟通,如浜名公司每周召开职工家庭座谈会,通过职工倾诉和座谈帮扶,帮助解决职工家庭矛盾,促进职工家庭幸福。四是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增进感情。大多数基层工会组织定期开展球类、游泳、拔河、演讲等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二、贯彻实施《工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难。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依法建立工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担心建立工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影响企业发展,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持消极态度;一些非有制公企业认为工会组织可有可无,而且本身人员不多、流动性大,以各种借口拖延建立工会;个别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后,未能很好地发挥工会作用,影响了其它企业建立工会的积极性。

  (二)基层工会维权难。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干部,因受雇于企业,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部分工会干部认为《工会法》对工会干部保护力度不够,担心维护职工权益时会遭到打击报复,致使他们不敢维权。

  (三)工会经费收缴难。《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但仍有部分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划拨经费;部分企业的人员流动快,加之工作场所不固定,导致工会经费无法收缴。个别企业虽然收缴了工会经费,但没有依规定向上级工会拨交经费,存在截留工会经费情形。

   三、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关键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首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正确认识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支持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三,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会法》和工会组织的认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区总工会要将《工会法》作为普法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维权能力建设。区政府和区总工会要在努力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的同时,增强基层工会的维权能力,提高维权水平。一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因地制宜地对各基层工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专业指导,通过“传帮带”,培养出一批有专业有能力的工会干部。二要完善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区政府和区总工会要切实落实《工会法》中有关对基层工会干部保护规定,并借鉴近年来各地为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探索的一些新做法,总结各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权益的保护。三要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路子。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在人员配备、工作关系上存在的依附企业、不敢和不善于维权的问题,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工会干部配备和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工会法》执法机制。贯彻实施《工会法》是一项综合工程,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法院和区各级工会组织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工会法》的执法机制。一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发挥主导作用,综合运用《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的手段,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会法》。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参与的工资协商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构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二是区总工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化工会经费拨缴工作。要求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工会法》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代扣代缴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会法》规定划拨工会经费。三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建设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工会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此外,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及工会组织的沟通衔接,及时依法审理和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化解纠纷。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

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2年7月5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建区以来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总工会在法律宣传、工会组建、职工维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难、基层工会维权难、工会经费收缴难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是依法健全组织,提高工会组织覆盖面。区政府、区总工会要在全区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力度,通过组建联合工会、行业工会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进一步提高工会组织覆盖面;要抓住“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活动的有利时机,把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和推动工会组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推进工会组建的良好环境;要按《工会法》的规定,选好配强工会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保证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区政府、区总工会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手段,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保障工会经费的足额征收。在落实财政统拨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区总工会划拨工会经费的同时,区总工会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缴机制,依法足额征缴工会经费。要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缴、入账和使用的管理,完善定期通报等制度。

   四是明确责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区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的手段,增强执法效果。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的联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察,加大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区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工会法》,积极受理、公正审理各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保障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区各级工会组织更要认真行使《工会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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