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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MB2D08710R/2023-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3-01-11
名称: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落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南沙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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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落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南沙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1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工作部署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南沙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南沙实际和行政审批局职能,我局制定了《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落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南沙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月10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落实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南沙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工作部署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南沙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南沙实际和行政审批局职能,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配建不超过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30%的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鼓励产业园区按照规划统一建设职工宿舍,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的15%配套指标建设职工宿舍。

  建设单位在向行政审批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方案中明确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及比例。

  二、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1.可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2.可建设用地面积虽然超过10000平方米,但仅建设一幢建筑物,且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中小型项目免于单独批复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可直接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办”。深化信任审批和告知承诺办理模式,进一步缩时限、压成本、减材料,将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

  除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可出具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承诺所报单体工程规划方案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保证自上述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规划放线测量并配合行政审批局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完成批后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审查合格报告,同时承担违反承诺后产生的相应后果以及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特殊层高的工业项目无需单独组织专家评审、无需多倍计容。有特殊建筑层高要求的工业项目存在多倍计容问题的,建设单位在向行政审批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出具特殊工艺流程说明等材料(模板见附件2),无需单独组织专家评审,特殊层高部分按单层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工业项目按需配建停车泊位先行先试。涉及单层多倍计算容积率面积的工业建筑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可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如实际停车需求低(如智能化程度高)的工业用地可申请按需减少停车泊位,建设单位在向行政审批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出具论证材料(模板见附件3),详细说明实际需要的停车位数量。

  六、产业项目可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对办理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包括多栋建筑的产业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具备独立出入口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组织办理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分期办理竣工联合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期验收的范围为单幢或多幢建筑工程,并具备独立出入口;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申请分期验收时,应将裙楼以及与其相连的一幢塔楼做为最小单位工程先行验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具备单位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三)单位工程应满足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相关设施设备经验收能独立使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四)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不完整的非单体工程不能进行分期验收。

  (五)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分期办理验收的单位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美观的隔离设施与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或场地)进行完全隔断,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附件:

1.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板.docx

2.附件2:特殊层高工艺流程说明及论证报告(模板).docx

3.附件3:按需配建停车泊位论证报告(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