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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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持续优化和改善南沙区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提高消防审批服务质量,推进消防审批公开、透明、高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豁免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0〕1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消防〔2020〕239号)及《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南住建〔2020〕38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南沙区实际,现就优化南沙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业务受理范围调整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核发及按规定可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需办理消防审批业务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修建设工程),由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业务。同一个项目同时存在市级、区级受理范围的单体建筑,建设单位可分别向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或整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或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批准后,受理本辖区内市级受理范围项目。
(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
二、部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豁免
(一)既有建筑内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及人员密集场所除外,“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详见附件2),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不改动消防设施,且主体建筑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告知承诺(详见附件3),并按照《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提交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及指导工作。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把控。
(二)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三)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对不设有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所列情形的装修建设工程,按本次装修建筑面积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仅需办理消防备案。此类情形应满足现行的消防审验政策,装修范围不涉及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及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不影响或不改动整栋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要求。
以上三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建设部令第51号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既有建筑消防审批
(一)1998年9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产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文件等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可提供证明建筑年限、规模、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及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承诺文件代替土建消防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符合建设时期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主体责任。
(二)为有效解决我区既有建筑利用存在的规划问题,建设单位可参考《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规〔2018〕2号),提供区政府及以上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作为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此类工程暂不纳入南沙区融合统一监管范围。
四、消防审批流程简化和审批时限压缩
(一)建筑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按市、区分工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完成相应的土建工程消防手续,也可与土建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同时申报。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如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结论不再作为消防验收及备案的前置许可条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测试合格,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关主管单位出台新的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类别清单
2.《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3.告知承诺书样板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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