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09-07-13】

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09年6月24日南沙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应当按时围绕会议通知拟定的建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议题做好必要的准备。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会议议题,既要畅所欲言,又要简明扼要,做到言简意赅。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已经列入的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六、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在视察、检察、调研和调查中,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实况真情,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在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积极从事所担任的工作。

八、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九、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会议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会议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常委会会议纪律,按时出席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参加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会前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十一、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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