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关系的定义
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统计单位(包括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含义详见附件1《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确立统计关系的依据
依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
(一)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二)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三)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主要经营地是指法人实际生产经营并设有总经理、行政、财务、核心业务等主要职能部门的办公所在地)
三、确立统计关系在南沙区的基本条件
(一)统计单位在南沙区注册登记后,应在南沙区设立经营(办公)场所并挂牌营业,设立总经理、行政、财务、核心业务等主要职能部门,确保有相应职务人员实际办公即将南沙设立为唯一或主要经营地。统计单位只有满足该条件才可确保在南沙区入库入统。
(二)如统计单位确有需要在南沙区以外地区办公的,应在满足第一点条件的前提下,在南沙区以外地区设立的办公点应挂牌明确为该法人单位的办事处、内设机构、对外联络点等名称。
(三)针对在南沙区注册未在南沙区实地办公,导致在南沙区以外地区入库入统的统计单位,应将经营场所迁至南沙区,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统计单位迁址公告。统计单位主页、名片等对外宣传媒介应列明办公地址在南沙区。满足上述要求,才具备条件向市统计局申请统计归属权迁移。
四、纳入南沙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本程序
(一)统计单位应在南沙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统计单位需向所在镇(街)统计部门或南沙区统计局提交《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以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明南沙区实际办公地址的照片、物业证或租赁合同、统计关系承诺书,以办理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手续。
(三)统计单位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时间以其通过审批时间为准。
五、判定统计关系的标准
(一)判定法人单位统计关系
1.法人单位应纳入南沙区基本单位名录库。
2.法人单位判定统计关系确立时间以其通过审批后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时间为准。
(二)判定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关系
1.产业活动单位应纳入南沙区基本单位名录库。
2.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法人单位应纳入南沙区基本单位名录库。
3.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条件,在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南沙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时间早于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情形,产业活动单位判定统计关系确立时间以其所属法人单位通过审批后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时间为准。反之,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审批后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时间为准。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含义详见附件1《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三、四、五、六条规定)
六、关于经济普查年份的统计关系确定说明
在经济普查年份,原则上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后,经济普查名录库将覆盖原有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关系确认以经济普查登记结果为准。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例,如某企业在2018年未纳入南沙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且未纳入其他区域基本单位名录库,但该企业已在南沙区报送第四次经济普查报表,并经上级部门裁定后纳入南沙区经济普查名录库的,可视为该企业2018年统计关系在南沙区。
七、涉密单位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认定。
八、《南沙区统计局关于统计关系规则的说明(2022年版)》废止。
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下一版规则印发为止。本规则有效期内如遇上级部门规则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规则由广州市南沙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南沙区各镇街统计办咨询方式
附件:1.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2.判定统计关系的具体案例
3.统计关系承诺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