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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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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残联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16日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贯彻落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办法》扶助对象为持有区残联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扶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 《办法》扶助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各街道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 《办法》扶助范围包括:生活资助、康复资助、托养资助、无障碍资助、教育资助、创业资助、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资助残疾人和与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代位支付两种形式。
第四条 《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 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
(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拨付和清算
区级承担的残疾人扶助经费年初由区残联下拨给各镇,各街道的残疾人扶助经费由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如下:
1.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2.区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区残联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给各镇。
3.各镇应足额配套安排本级应负担部分资金,各街道根据区残联经费测算核定足额列入部门年初预算。
4.镇(街)残联根据开展残疾人扶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日常结算工作。
5.次年2月1日,各镇残联填好《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清算确认表》(附件2)报区残联。
6.区残联汇总各镇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区财政对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
(二)与残疾人服务机构代位支付金额的拨付和清算
由区残联直接与服务机构结算,区、镇(街)两级承担经费先由区残联统一支付,应由各街道承担的扶助资金安排在区残联部门预算,应由镇级财政承担部分的扶助资金,区残联次年与各镇及时完成专项资金清算。
第二章 扶助项目和标准
生活资助
第六条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办法》第六条)
(一)申请对象
具有南沙区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纳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发放标准为200元/人·月。
(三)办理流程
1.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沙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2.村(社区)收取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资料录入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并推送到镇(街)残联进行复审;
3.镇(街)残联收到村(社区)推送的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复审并推送到区残联进行终审;
4.区残联收到每季度镇(街)残联上报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5.区残联审核完成后,各镇(街)残联将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在村(社区)公开栏5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各镇(街)残联汇总制作《南沙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镇(街)残联重新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报送至区残联;
6.申请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残疾人生活补助的申请发放:
①死亡或宣告死亡;
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③户籍迁出南沙区的;
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⑤复核不符合条件申请的;
⑥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⑦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⑧在监狱内服刑的。
对上述第②、④、⑤、⑥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可于公示期向户籍所在的镇(街)残联提出重新复核申请。
第七条 节日慰问发放(《办法》第七条)
(一)每年春节、中秋节向残疾人发放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核发名单以区残联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导出的名单为准,名单导出的截止时间为节日前20个工作日,各镇(街)残联收到名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导入“一体化平台”申请发放。
(二)每年“六一”儿童节向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残疾儿童的核算年龄为截至节日前未满15周岁,核发名单以区残联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导出的名单为准,名单导出截止时间为4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镇(街)残联收到名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导入“一体化平台”申请发放。
第八条 康复资助(《办法》第八条至十条)
(一)康复资助项目
1.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
2.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
3.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
4.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
(二)各项康复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附件5)
(三)办理流程
1.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6)。申请人因年龄原因不能办理残疾人证的,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材料;
2.村(社区)收取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一体化平台”并推送到镇(街)残联进行复审;
3.镇(街)残联收到村(社区)推送的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复审并推送到区残联进行终审;
4.区残联收到镇(街)残联上报的申请后,在7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的材料。
2.申请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应提交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院业务章的《广州市医疗保障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申请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应提交机构出具的评估表。
4.申请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应提交对应医疗诊断材料。
第九条 残疾评定资助(《办法》第十一条)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由广州市卫计委和广州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医院)进行评定的,资助其首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最高资助标准为300元(含)。
(二)办理流程
以自愿为原则,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附件7),初审合格后表格由镇(街)残联上传至“一体化平台”。区残联收到平台申请推送后,每半年审批一次。审批通过的由镇(街)残联负责将资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材料
1.《南沙区残疾人首次残疾评定费用资助申请表》1份;
2.广州市残疾等级定点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申请人本人(精神、智力和未成年残疾人可以为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第十条 居家肢体残疾评定(《办法》第十二条)
(一)服务范围
居家残疾评定仅限于申请肢体残疾评定类别,当且仅当申请人属于不能乘坐交通工具到定点评残医院进行残疾评定,且申请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无力提供协助者,方可申请居家残疾评定。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附件8),经村(社区)核实符合条件后,向镇(街)残联申请居家残疾评定;
2.镇(街)残联负责受理经村(社区)核实的居家残疾评定预约工作时,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疾病诊断材料、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历资料和身体状况,对条件不符合者应对照条件劝退,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3.区残联对镇(街)残联初审通过符合居家残疾评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区残联协调落实居家评定事宜。
在残疾评定现场如发现申请情况不属实,评残医生向残联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人员)说明情况后可以终止该服务。
第十一条 托养资助(《办法》第十三条)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1.低保、低边家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人每月资助金额最高3500元(含),不累计不滚存;
2.非低保、非低边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人每月资助金额最高2500元(含),不累计不滚存。
说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由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视为无收入。该项资助不得与上级同类资助重复申请。
(二)办理流程
1.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收取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资料录入“一体化平台”并推送到镇(街)残联;
3.镇(街)残联收到村(社区)推送申请后进行复审并推送到区残联;
4.区残联收到镇(街)残联上报的申请后,按季度审批一次。审批通过后,由镇(街)残联将托养资助经费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审批通过后入住南沙区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可申请代位支付,具体结算流程由区残联与区托养中心运营服务机构协商。
(三)申请材料
1.《南沙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附件9)一式两份;
2.托养机构出具的发票凭证。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机动车维修补贴(《办法》第十四条)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向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每年发放300元/辆的维修补贴。申请维修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持有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近两年内年审合格、上一年度在广州市残联电子政务平台成功申请了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可视作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未满70周岁(《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的应报废其持有的残疾人机动车);
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上一年度无因酒驾、毒驾和非法营运等行为被交警部门处罚的记录。
(二)办理流程
1.各镇(街)残联在每年3月底前在“一体化平台”录入申请,区残联在4月底前完成审批。
2.区残联审批通过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维修补贴,由各镇(街)残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 信息消费补贴(《办法》第十五条)
(一)资助标准和范围
向本区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残疾人每年发放300元/人的信息补贴。
(二)办理流程
信息消费补贴的核发名单以区残联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导出的南沙区持证残疾人名单为准。各镇(街)残联收到名单后核实并在4月底前导入“一体化平台”申请,区残联在5月底前完成审批。
第十四条 教育资助(《办法》第十六条)
(一)申请对象
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内南沙区外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的残疾学生。
(二)办理流程
1.每年4至5月底,残疾学生填写《南沙区残疾学生跨区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10),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镇(街)残联,同时在“一体化平台”录入申请资料并推送至镇(街)残联;
3.镇(街)残联于6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及“一体化平台”数据的审核并形成汇总表提交和推送至区残联;
4.区残联7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及“一体化平台”数据的审批;
5.区残联审批通过后,由各镇(街)残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残疾学生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创业资助(《办法》第十七条)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南沙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是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同时在创办主体已购买社会保险满一年,连续3年(第一年申请时间应于创业主体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第二、三年申请时间为每满一年后的1个月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受理);
3.同一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只按一个企业标准给予资助;
4.残疾人自主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
5.该项资助与人社部门的同类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6.已领取过资助的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该项资助。
(二)申请材料
1.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资助申请报告;
2.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1);
3.残疾人业主的银行账号资料复印件1份(包括姓名、账号、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
4.个体户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
5.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每月租金发票凭证复印件1份;
7.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1)和提交所需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镇(街)残联,同时在“一体化平台”录入申请资料推送至镇(街)残联;
3.镇(街)残联到创业主体实地查看后对申请资料及“一体化平台”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形成汇总表提交和推送至区残联;
4.区残联到创业主体实地查看后对申请资料及“一体化平台”的数据进行审批;
5.区残联审批通过后,由各镇(街)残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十六条 人才奖励(《办法》第十八条)
(一)文化体育类奖励
1.对当年内在由区残联组织参加的全国、省、市、区文体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2.在国际性体育比赛或在团体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由区残联另行报请区政府决定奖励标准;
3.每年12月31日前,获奖残疾人可通过广东政务网或者向镇(街)残联提出奖励申请;
4.各镇(街)残联负责受理并登记残疾人的获奖情况,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比赛获奖信息登记表》(附件12),打印并盖章后于次年1月10日前交区残联审核。
(二)获得职称证书奖励
1.申请对象
对通过全国统考、人社部门评定、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职称自主评审权)内部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不含政府编制内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与人社部门同类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2.申请材料
(1)《南沙区残疾人获得职称证书奖励申请表》(附件13);
(2)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或考试成绩合格材料复印件1份。
3.办理流程
(1)残疾人在获得职称证书当年或次年的4月1日至5月底提交申请所需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镇(街)残联,同时在“一体化平台”录入申请资料并推送至镇(街)残联;
(3)镇(街)残联于6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及“一体化平台”数据的审核并形成汇总表提交和推送至区残联;
(4)区残联7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及“一体化平台”数据的审批。
(5)区残联审批通过后,由各镇(街)残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残疾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残疾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对本人或本机构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服务项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残疾人因身体原因无法自行完成申请的,可委托其监护人、亲属或其所在村(社区)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
2.《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清算确认表》
3.《南沙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4.《南沙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汇总表》
5.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康复资助条件与标准
6.《南沙区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审批表》
7.《南沙区残疾人首次残疾评定费用资助申请表》
8.《南沙区居家肢体残疾评定申请表》
9.《南沙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10.《南沙区残疾学生跨区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交通补助申请表》
11.《南沙区残疾人创业场地租金资助申请表》
12.《南沙区残疾人比赛获奖信息登记表》
13.《南沙区残疾人获得职称证书奖励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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