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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本区港澳老年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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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民规字〔2023〕1号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

  《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本区港澳老年人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

  

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

本区港澳老年人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提高南沙公办养老机构面向非户籍人口的床位比例,试点赋予港澳居民申请资格”要求,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逐步开放港澳老年人轮候专属通道入住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文件精神,加强面向港澳的养老服务供给,增强广州市南沙区养老机构对港澳老年人吸引力,提高南沙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港澳老年人的床位比例。

  二、工作原则

  公办性质的养老机构应以优先保障本区户籍居民养老服务需求为原则。在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同时,经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统一安排,向本区符合条件的港澳老年人开放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专属通道,将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一定比例床位定向提供给港澳老年人申请。首批专项床位主要设置在南沙区养老院内,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床位。

  三、床位管理

  首批专项提供给港澳老年人的床位累计不超过50张,床位设置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在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同时,逐步增设专项床位。

  四、入住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港澳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

  (一)满60周岁的。

  (二)无传染病或者传染病已经治愈,或经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断无传染性的。

  (三)无患严重精神障碍,且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不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四)在广州市南沙区内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的港澳人士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或已在广州市南沙区内常住(连续6个月以上)的港澳老年人。

  五、申请轮候入住

  (一)前置评估

  申请人应在轮候前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收费标准等按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管理本区港澳老年人入住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广州市南沙区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开展前置评估。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入住评估。

  (二)申请

  1.申请人应提交申请表(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下载或电话咨询获取)及相关资料接受资格审核。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相关的委托授权材料。

  2.接受入住评估前两个月内由本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检验项目)、传染病筛查(包括肺结核、梅毒、病毒性肝炎等检查项目)。既往患有传染病的,还需出示传染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传染病已治愈或无传染性的诊断结论,排除本方案第四点第(二)、(三)项情形。

  3.在广州市南沙区工作的港澳人士应持有相关材料,包括:工作经历(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承诺书。

  (三)审核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退回申请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并在公示期满后进入轮候队列,在广州市南沙区内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的港澳人士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列入优先轮候通道。在广州市南沙区内常住连续6个月以上的港澳老年人列入普通轮候通道。同一轮候通道按照申请人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等级,由高至低逐级排序。评估等级相同的,再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四)入住

  1.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应在接到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同意入住的通知次日起2天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养老机构入住通知次日起5天内接受入住评估。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协商。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

  2.申请人对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在评估现场提出,由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协助向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3.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完成入住评估时间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评估结果次日起2天内办理入住手续。

  六、退出机制

  申请人在入住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安排退出入住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

  (一)经广州市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评估,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持续的医疗需要,但超过养老机构所提供服务和能力范围的; 

  (二)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拒绝支付养老服务费,欠费达3个月的;

  (三)违反养老院规定,对他人或环境造成危害或破坏的;

  (四)一年内累计请假离开养老机构超过2个月的;

  (五)违反入住协议的。

  七、监督保障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申请人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轮候资格。

  (二)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对港澳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审核、轮候”进行统一管理;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入住”本机构的港澳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

  (三)广州市南沙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南沙区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等6类疾病。

  (二)本方案所称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要求,依申请评估在广州市南沙区居住且年满60周岁老年人的能力情况、医疗照护情况、疾病情况等,确定其能力等级和照护需求等级的活动。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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