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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南沙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日期: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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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跨境融资、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购房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行为,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包括:

  (一)在跨境融资过程中,抵押人将其在南沙区内合法所有的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给境外债权人,以保障境外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的跨境融资,是指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向境外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二)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以按揭付款方式将其在南沙区内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的行为。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按揭付款方式将其在南沙区内购买的自用所需非住宅房屋抵押给境外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在南沙区内购买自住住宅的境外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本规范所称的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包括经批准从事房地产的企业。

  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购房需符合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以南沙区内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不动产向境外债权人抵押办理跨境融资的,资金用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以南沙区内的不动产抵押进行跨境融资的,可以选择在南沙区内登记注册的银行作为境内结算银行。

  第二章  债务人和抵押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的债务人包括:

  (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跨境融资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本规范所称的法人企业仅限于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通过境外银行在南沙区按揭购买用于自住住宅的境外个人;

  (三)通过境外银行在南沙区按揭购买自用所需的非住宅房屋的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的抵押人包括:

  (一)在跨境融资中,以自己在南沙区内合法拥有的符合条件的不动产为自己或他人的跨境融资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以按揭方式将所购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的境外个人;

  (三)以按揭方式将所购的自用所需非住宅房屋抵押给境外银行的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抵押权人

  第八条本规范所称的抵押权人包括:

  (一)境外个人;

  (二)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银行法人在境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不要求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九条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登记主体应与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一致。

  第四章  抵押物

  第十条跨境融资中的抵押物包括:

  (一)有偿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按相关规定在南沙区购买的自住住宅可以作为抵押物。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南沙区购买自用的非住宅房屋可以作为抵押物。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在建工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本规范所指抵押物。

  第五章  申请与登记

  第十三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求完成跨境融资备案或登记手续后,抵押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提供身份材料原件,供登记机构核验。

  第十五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提交身份材料。

  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银行法人在境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需要提供其与该银行法人关系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需要提供其注册地主管部门批准其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的文件。若因注册地主管部门不曾提供上述文件而致使抵押权人无法提供的,须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提供附录中材料清单所列的文件。

  第十八条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它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的事项,按照《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沙区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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