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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2025NGY-3、2025NGY-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穗规划资源南出告字〔2025〕3、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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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公开挂牌出让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宗地坐落

规划用途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

出让年限(年)

挂牌

起始价

(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2025NGY-3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利东路武警路交叉口北侧

一类工业用地(M1)

13332

≥2.0且≤4.0

50

2331

50

466.2

2025NGY-4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八路南侧,集滘一路东侧

一类工业用地(M1)

14007

≥2.0且≤4.0

30

1310

30

262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地块规划条件开发建设,详细宗地位置和规划条件见本挂牌文件附件。需满足的其他出让条件:

  (一)2025NGY-3地块

  1.该地块产业类型为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

  2.土地竞得人或竞得人全资母公司须从事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等业务,主导产品为高密度焊线机、固晶机、巨量转移设备等半导体设备。

  3.土地竞得人或竞得人全资母公司需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或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土地竞得人或竞得人全资母公司的主导产品之一,国内市场占有率曾排名第一。

  5.土地竞得人须自土地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24个月内建成,并于建成后24个月内投产。

  6.本土地不接受联合竞买,不得联合开发。

  7.土地竞得人须承诺,项目建成后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当整体确权,未经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分割转让。

  8.土地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否则视为竞得人放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收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竞得人不得再次参与该地块的出让竞买。

  以上第1-8点需提交承诺书,具体模板详见附件。

  ()2025NGY-4地块

  1.该地块所开发项目的产业业态为空调器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或电子元器件制造。

  2.土地竞得人或其控股股东属于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控股子公司,且以下资质至少拥有3个(含)以上: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CNAS认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

  3.土地竞得人须承诺本项目用于家用空调、商用空调、特种行业等相关空调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及服务,所生产的产品面向国内外市场,生产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4.土地竞得人须承诺该地块导入产业的投资强度≥7100元/平方米。

  5.自土地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投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组织均可申请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和自然人竞买。

  7.土地竞得人须承诺,项目建成后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应当整体确权,未经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分割转让。

  8.土地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书》,否则视为竞得人放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收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竞得人不得再次参与该地块的出让竞买。

  以上第1-8点需提交承诺书,具体模板详见附件。

  (三)具体情况及要求可参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及相关规划文件,规划指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部门最新批复执行。

  二、土地移交

  上述地块土地平整按现状,其他按《广州南沙出让工业用地交付使用标准》移交。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由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按合同约定移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组织均可申请竞买,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不接受自然人申请竞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组织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规定。

  (二)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严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法人、组织,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组织,均不得参加本次竞买。竞买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人(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组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严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三)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承诺在广州市南沙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四成交原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时间安排

  (一)公告时间: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17日

  (二)网上申请时间: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17日17时

  (三)缴纳保证金时间: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17日17时

  (四)网上挂牌时间(网上报价时间):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16时

  (五)限时竞价时间:2025年2月28日16时起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s://login.gzggzy.cn)进行。竞买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及企业信息登记,才能登录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二)《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理指引》《土地使用权及矿业(其他自然资源)权类企业信息登记办理指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和《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竞买人)》等相关资料竞买人可以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的办事指引中下载并认真阅读。

  (三)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宗地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宗地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包括同意接受《竞买须知》的约束,违反有关条款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竞得人未能实现提交的书面承诺的相关事项,经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南沙开发区相关部门认定,并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可单方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六)本次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在网上交易系统全封闭进行,实行资格审核后置。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保证网上上传及填写资料的真实性。

  (七)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保证金须由竞买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以人民币支付。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户名、账号及开户银行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本次挂牌出让在以现金缴纳作为竞买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使用保函替代现金作为竞买保证金。有关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工作规则(试行)》和《广州土地市场交易使用纸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操作须知》。

  (八)网上报价不可撤回。

  (九)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申请时上传的纸质材料及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原件材料递交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出让方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3月6日17时前予以确认。

  (十)竞得人应在接到竞得资格确认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并按相关规定缴交契税等费用。

  (十一)有关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及挂牌文件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土地矿产专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的土地交易信息(http://ghzyj.gz.gov.cn/)、南沙区政府信息网的通知公告栏中浏览(http://www.gzns.gov.cn)。

  七、联系方式

  (一)出让方

  名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人民政府E栋4楼

  联系人:黄小姐,联系电话:(020)34689940

  (二)交易机构

  名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邮编:510630

  对外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服务热线:

  1.业务咨询:(020)28866000

  2.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020)28866000

  3.联系人:车先生、蒋先生,联系电话:(020)28866180、28866047

  4.网上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2886600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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