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解读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我区于2018年3月发布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穗南府〔2018〕2号)已届满。为顺应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须重新划定森林防火区、拟定相关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需要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目标、任务是为加强森林防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本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防火区范围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本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五)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本区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七)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12119报警电话。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