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穗南府规〔2023〕2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防火区范围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本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五、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本区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七、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12119报警电话。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