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复议申请指引
一、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提交材料指引(相关样式详见附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如有第三人,按第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申请书副本;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材料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多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超过5人,可以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附所有申请人签名的《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一式一份;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1)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带原件核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式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三)证据材料(份数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份数相同)
1.证据目录清单;
2.不服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未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支持行政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授权委托材料
1.代理人非律师的,提交《行政复议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一式一份;
2.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行政复议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一式一份。
(五)《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式一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方式
(一)现场窗口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点:
2.办公时间:
(1)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窗口: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各司法所: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邮寄材料申请
1. 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 收件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3. 电话:020-84983284;020-39050121。
注: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请勿隐藏寄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
(三)网上申请
1.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微信小程序: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五、办理期限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指引相关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