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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1-28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穗南市监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工作实施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广州市南沙区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南沙区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分为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及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
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是指超级市场(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商场等,须在广州市11个行政区范围内有5个及以上或广州市11个行政区范围内有3个及以上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2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直营门店(门店之间有相同股东或有相同隶属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加盟门店(本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为商标持有人,加盟店需与商标持有人签定加盟协议),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
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须在广州市范围内有5个及以上或广州市内有3个及以上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2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直营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第三条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区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工作。第四条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按照“申请人承诺制”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食品经营许可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申请书;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4.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5.门店拟申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清单(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规定的项目申报,不得超过已有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许可范围(有多种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分别申报),超过已有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许可范围,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一般情形办理;
6.从事餐饮服务的还须提交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示意图(有多种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分别申报);
7、广州市内相关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门店为台湾、香港、澳门企业,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符合食品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附相关门店相片。
第五条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按照“申请人承诺制”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经过专家评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随机抽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要求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评审结果以告知书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反馈,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告知书同时对申请人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许可范围进行明确。
第七条 经认定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办理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对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中对应类别《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自查,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予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可选择在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新设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符合“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在南沙区新设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承诺书原件,见附件);
(三)从事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原件;
(四)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
(五)大型连锁食品销售单位的加盟门店还应提供加盟方与连锁企业(品牌商标持有人)签定的加盟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的南沙区食品经营者,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于1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再适用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
(一)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的,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申请时超过已有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许可范围、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并由本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大型连锁南沙区食品经营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配合南沙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行为处罚工作。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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