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07-06-19】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目前,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名地方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在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当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监督意味着失职,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对人民的背叛。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法。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四是要强化民本意识。监督权的行使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要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重点议题纳入议事日程,真正通过监督来关心人民疾苦、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监督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获得稳固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监督主体的素质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

人大监督不仅存在一个敢于监督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有一个善于监督的问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依托,他们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决策能力、议政能力直接决定人大监督的水准。因此,要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水平,首先要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和民意,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通过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代表和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增强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次要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自身建设。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责的具体承担者和落实者。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如何、工作质量和效率怎样,直接关系到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必须加强人大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和有为意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服好务。

三、改进监督方法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

监督方法是保证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必须在监督方法上不断探索创新。一是注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大监督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研究的程度。因此,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每一项重要的监督工作,无论是审议工作报告事前调研,还是执法检查现场调研,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通过扎实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监督课题有一个全面的、本质的、长远的理解,为监督准备好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切实改进审议。在具体审议时,要做到有审有议。审,就是审查“一府两院”的工作思路是否明确,肯定成绩是否适当,分析问题是否客观,工作措施是否可行,从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议,不是泛泛而谈,而是要根据工作报告所提的情况和调查视察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切实可行。为提高审议质量,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和普通公民旁听,以增强审议的透明度,集思广益,使审议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人大监督例行的程序是听取审议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或者组织对某一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这种监督方法由于注重的是情况的全面掌握,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自然也就抓不住监督的关键所在,影响监督效果。如果在对整体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再深入地研究一些薄弱环节、分析一些重点问题,往往能一针见血、以点带面,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如开展预算监督,就可以把对政府的预算监督与对部门的预算监督紧密结合,以“点”见“面”,往往容易发现问题,提高监督的实效。四是注重“人”“事”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此,应坚决克服那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在进行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但要掌握某项工作进展情况,还要了解有关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要深入搞好述职评议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完善,增强人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五是加强跟踪督办。监督的目的在于求实效。要克服审过、查过、被监督对象报过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并明确责任人;更要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通过整改得到了有效解决。凡是监督中提出的问题,人大都要跟踪督办,做到决而行、行而果,这是强化人大监督的关键,也是整个人大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在跟踪督查过程中,要加强与“一府两院”及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人大交办的整改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力、收效甚微的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强制手段进行督办,保证监督的效果。

四、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

没有完备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就不能克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就难以全面有效地行使。因此,必须在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对监督工作进行规范,使监督工作规范运行。这一方面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不囿于传统的监督内容和方式,从实际需要出发,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创造新鲜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及时上升为制度和法律,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更具时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出台监督法。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很大的权力,但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人大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也正是多年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流于形式、难以深入的主要法律缺陷所在。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出台监督法,在法律上明确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程序,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趋于法律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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