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07-06-19】

        一、认真开展学习,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上来
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对监督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按法办事。
㈠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紧迫性。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人大监督以及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依法行使职权、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㈡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坚定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归根到底要受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着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㈢准确掌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增强监督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针对性。监督法共9章48条,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的重点、内容、形式和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监督法,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监督法总则中集中体现的基本精神,熟悉和掌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把思想认识和工作安排都统一到监督法的精神上来,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监督法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年内的时间很紧,要做的事很多,最要紧的是要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我们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安排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监督法与“一府两院”学习贯彻监督法结合起来,抓好不同层面的学习。在学习中,要把学习监督法与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与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㈣“一府两院”要认真组织学习监督法,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为贯彻实施监督法打好思想基础。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部署好、安排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对监督法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有关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讨论,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精神上来。配合人大常委会落实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一府两院”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制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二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同时对“一府两院”如何接受监督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一府两院”一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关工作。比如,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提交各项工作报告;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认真回答询问等;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后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切实予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认真做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监督法是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我们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好、实施好。为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当前要做好以下过渡规范工作:
㈠对原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㈡认真开展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不再搞述职评议,进行工作评议,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突出重点,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也有利于发挥“一府两院”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为什么说监督法有很强的政治性,它的政治性就体现在这里。人大常委会不搞述职评议可以更好地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的监督,通过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通过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评议意见转送党委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对干部的考察和任用。
㈢认真开展类案监督、搞好信访工作。人大常委会不再搞个案监督,可以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里需要明确两点,一是人大常委会不搞个案监督,但可以开展类案监督。类案监督是属于工作监督范畴。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公正司法。近几年,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审判质量情况的专题汇报,对检察机关监所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检察机关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这些工作,既发挥了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二是人大常委会不搞个案监督并不等于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今后人大仍将按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通过转办交办等形式,督促“两院”启动内部监督机制。 

         三、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谋划好明年的工作安排。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最重要、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要紧紧围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个目的,确定监督工作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形式开展监督。一是在内容上,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二是在形式上,监督法规定了七种监督职责和方式,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实际工作中是较少发生的,一旦发生需要有特别的工作程序,大量的主要是抓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四项经常性监督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明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执法检查的议题,通过法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收集、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要做好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有关方面的工作联系和协调。三是在方法上,注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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