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07】

  主要职能:

  一、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下列工作:(一)在本行政区域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函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会议、活动。(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活动地点和会议场地安排、参加人员的落实和通知、文件资料的发送等工作。(四)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映;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反映。(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其他立法工作。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收到区政府和镇人大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提由法制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负责联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妇联、团区委、区残联、区总工会等单位。

  四、承办常委会对内务司法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区人大代表、法制工委委员开展内务司法单位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工作。

  六、督办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七、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内务司法方面的信访件,对涉法涉诉案件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完成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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