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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协调监督相关综合执法工作。

     (四)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容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全区城市容貌景观的品质提升。负责全区城市容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依权限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和镇(街)专项整治;负责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统筹全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含按权限负责的水域),拟订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工作;负责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六)负责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对工程变更、技术改造等实施审查、审批。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的列编、更新和补充;统筹指导镇(街)垃圾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监督协调市容环卫、燃气行业设施建成接收后日常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经营秩序、服务质量、设施运营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制定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承担区城市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业务培训和综合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普法教育和宣传;负责联系城市管理系统行业协会,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

     (十)协调、监督镇(街)和区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负责统筹数字化和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统计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党务工作;承担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应用、安全、信访、新闻宣传、编志、议案提案办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绩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应急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审批管理科)。组织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区城市管理相关管理规范;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负责数字化、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负责数字化、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公共服务等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办理信访投诉。

     (三)市容景观管理科。负责全区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等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权限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和镇(街)专项整治;负责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指导全区城市容貌景观的品质提升;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监督镇(街)和区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四)环境卫生管理科(分类管理科)。组织开展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拟订全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规范和工作指引;负责全区环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督办镇(街)贯彻落实环卫保洁工作任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河涌保洁工作,组织监督检查镇(街)河涌保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动员,拟订相关鼓励性措施,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奖惩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市容环卫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统筹指导镇(街)垃圾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对工程变更、技术改造等实施审查;负责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等的列编、更新补充及推广应用;负责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无害化处理的统筹、协调及检查,负责生活垃圾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调度、应急处理。负责联系环卫行业协会,加强环卫工人作业和用工规范的协调和监管。

     (五)燃气管理科。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经营秩序、服务质量、设施运营保护和安全生产,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和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备案、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推进管道燃气发展;负责燃气行政许可项目事后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和督办镇(街)贯彻落实市政燃气工作任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和燃气使用宣传;监督协调燃气行业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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