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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

  (二)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区内开发项目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配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指导镇(街)做好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业务。

  (三)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并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统筹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普查、安全鉴定、农村泥砖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全区危房改造工作。

  (六)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的近期实施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

  (七)参与提出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安排总盘子。组织拟订保障性安居工程、人才住房、综合管廊、城市更新、人居环境改善、危房改造等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投资管理政策,统筹组织编制近期实施计划、年度建设投资和维护计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八)综合协调管委会、区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督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定区域、项目开发建设工作,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督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统筹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执行相应的技术管理标准,拟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

  (九)统筹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统筹城乡照明工作。会同区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指导农村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统筹区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区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和宜居示范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镇、村)的保护工作。

  (十一)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并制定具体措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及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和管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工作。

  (十二)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监督管理。依权限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以及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使用。

  (十四)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和推动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和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和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设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人防工程(轨道交通除外)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维管。

  (十七)负责对城市公共绿地、绿道、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依权限负责园林绿化相关的行政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居住区、单位(部门)绿化进行行业指导。

  (十八)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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