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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发展改革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区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和落实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协调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四)统筹协调全区营商环境改革,组织拟订有关综合性改革方案,统筹推进有关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联系和协调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五)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区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组织编制下达区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研究制定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综合协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核并组织上报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申请。
(六)统筹协调全区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协调推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拟订产业用地指南、标准。
(七)统筹推进全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功能区发展。
(八)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建设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实施人口调控,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全区节能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落实节能与监察工作。统筹全区能源发展。拟订能源发展工作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
(十)统筹协调投资便利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创新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面创新的重大规划、政策,统筹开展老城市新活力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粮食调控,依法监管粮食流通,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二)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十三)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规范,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十五)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职责。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七)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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