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9日政协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1日政协广州市南沙区第二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镇街地方组、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我国、我省、我市、我区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内部刊物向党委和政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推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并使人民群众共享开发建设成果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自觉地把荣誉与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经常、主动地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政协南沙区委员会部分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六条 积极为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南沙区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加强与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沟通和联系,争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根据需要在政协各镇街地方组中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部门,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由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与参加政协南沙区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镇街地方组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二条 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南沙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