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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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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南府征补〔2021〕1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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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南沙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1.2433公顷,其中农用地1.2433公顷(耕地0.3800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8632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村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0.8748公顷,其中农用地0.8748公顷(耕地0.5195公顷、园地0.21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85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1.2396公顷,其中农用地1.2396公顷(园地0.3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8948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0.5202公顷,其中农用地0.4960公顷(耕地0.0275公顷、其他农用地0.4685公顷),建设用地0.0242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面积共10.4731公顷,其中农用地10.3238公顷(耕地4.1758公顷、园地0.0399公顷、其他农用地6.1081公顷),建设用地0.1485公顷,未利用地0.0008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面积共11.3596公顷,其中农用地9.7975公顷(耕地3.9191公顷、园地0.1397公顷、其他农用地5.7387公顷),建设用地1.5338公顷,未利用地0.028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1. 征收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0%-15%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99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322.3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南村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21526日至2021614


南沙区大岗镇(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84996083

2021615624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公示期内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以及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及条款的书面意见书向我区反馈意见。

六、公告公示时间

2021526日至2021624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预公告示意图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1429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镇规划,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大岗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南村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5.71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以及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5.7106公顷,其中,农用地23.9750公顷(耕地9.0219公顷、园地0.7413公顷、其他农用地14.2118公顷),建设用地1.7065公顷,未利用地0.0291公顷,具体结果以用地批准结果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大岗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农用地

1.2433

197.25

245.2409

197.25

245.2409

490.4818

大岗镇南村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农用地

0.8748

197.25

172.5543

197.25

172.5543

345.1086

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农用地

1.2396

197.25

244.5111

197.25

244.5111

489.0222

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农用地

0.4960

197.25

97.836

197.25

97.836

195.672

建设用地

0.0242

394.50

9.5469



9.5469

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

农用地

10.3238

197.25

2036.3696

197.25

2036.3696

4072.7392

建设用地

0.1485

394.50

58.5833



58.5833

未利用地

0.0008

394.50

0.3156



0.3156

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

农用地

9.7975

197.25

1932.5569

197.25

1932.5569

3865.1138

建设用地

1.5338

394.50

605.0841



605.0841

未利用地

0.0283

394.50

11.1644



11.1644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

10142.8319

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按实际征地面积10%-15%计算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1426



附件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1.3596公顷(170.394亩),其中0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79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第五档),合计费用共127.98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122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2433公顷(18.6495亩),其中0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5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第五档),合计费用共24.3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122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0.4731公顷(157.0965亩),其中0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72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第五档),合计费用共116.64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122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5202公顷(7.803亩),其中0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第五档),合计费用共8.1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122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村坊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8748公顷(13.122亩),其中0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0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第五档),合计费用共16.2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1222





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2020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2396公顷(18.594亩),其中0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8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第五档),合计费用共29.16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20122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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