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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执法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区发改局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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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议价规则》?

  《议价规则》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以合理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为目标,规范和明确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程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为什么要出台《议价规则》?

  自2015年8月15日起,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这一政策实施后,由于未同步制定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指引,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等停车收费行为,确保住宅小区停车场价格放开稳妥地推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协商议价规则,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及基层行政单位明确责任、做好配套措施。

  三、《议价规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本《议价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为什么不适用于《议价规则》?

  由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不在《议价规则》中对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予以重复规定。

  五、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以外的住宅小区业主向他人提供自有产权车位时需不需要按《议价规则》协商议价?

  《议价规则》适用于“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对于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以外的住宅小区业主向他人提供自有产权车位的行为,若未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要求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以及履行相关规定,则其并非停车场经营者,相关价格行为不属于《议价规则》管理范围。

  六、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是否适用《议价规则》?

  按《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公布商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并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识。因此,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明确区分住宅和商业停车位的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其住宅停车位适用《议价规则》;

  (二)对于未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明确区分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为什么《议价规则》仅提供程序规范而不是规定协商后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目前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属市场行为,其结果由市场决定,本《议价规则》重点在于通过提供程序规范引导该市场行为规范化和合理化,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八、《议价规则》是否将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之间的协商议价行为复杂化?

  《议价规则》将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紧密联系、充分结合,为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车位使用人的协商议价过程提供公平合理的程序指引,引导双方平等、合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有利于规范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促进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水平提升。

  九、如何启动住宅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向业主提出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书面要求,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

  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议价规则》限制的对象应为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而非业主的调价诉求,因此《议价规则》未对业主提出调价诉求作具体规定。

  业主提出调价诉求无需履行相关程序,如能达成共识,可直接执行议定的标准。如需进行商议,也可参照《议价规则》进行商议。

  十、协商双方主体是谁?

  协商双方主体分别为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和业主。

  其中,停车场经营者是指以自有车位,或接受车位所有权人的委托,依法提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于业主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在此,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代表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最终协商结果仍由经营者和业主双方决定。

  十一、为了保证协商效果,协商期间业主能否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

  可以。协商期间,业主可依法委托其他代理人协助其参与协商。

  十二、停车场经营者为什么要将拟调价情况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十三、为什么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公示书面报告的时间为不少于30日?

  目前,未有上位法对本《议价规则》的所规范的程序作明确的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公示时间的规定,最长公示时间为不少于30日,参考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议价规则》规定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公示书面报告的时间为不少于30日。

  十四、协商的内容是什么?

  协商的内容包括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其中计费方式包括车位月保和车位临保等。

  十五、如何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为什么不需要达成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双过半”才算协商一致?

  (一)参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议价规则》明确停车场经营者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协商内容即为协商达成一致。

  (二)考虑到实际中很多住宅小区未完全出售,开发商占据较大比例的建筑面积,若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双过半”规定,可能会出现协商的主动权在开发商一方,有违本《议价规则》出台的本意。

  十六、协商期间住宅停车场收费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十七、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怎么解决?

  若协商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共同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协商的期限是多久?

  双方协商期限为150天,由住宅停车场公示书面报告结束之日算起。若协商时间超过150天,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程序终止。

  十九、住宅停车收费是不是就是租金加上物业费?

  不是。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向车位使用人提供车位使用权时收取的费用。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而本《议价规则》所明确的住宅停车场收费是指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业主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因此三者所涉及的主体和法律关系不一样,同时从定义上看,租金和物业费也不是本《议价规则》所规范的对象。

  二十、若违反议价规则的议价程序怎么处理?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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