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污染整治工作指引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1-03-24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和固废管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
目录
一、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二)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三)整改指引
二、典型违法排污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超标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二)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三)不按规定接驳污水管网及混接雨水管网违法行为
(四)整改指引
三、典型违法贮存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违法贮存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二)违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三)整改指引
一、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二)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三)整改指引
二、典型违法排污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超标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二)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三)不按规定接驳污水管网及混接雨水管网违法行为
(四)整改指引
(4)完成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作
三、典型违法贮存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违法贮存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类型 | 典型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违法贮存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违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 典型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违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利用未报备案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整改指引
版权所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
ICP备案号:粤ICP备19092744号-3 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联系电话:020-1234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