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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整治工作指引

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和固废管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宣传册)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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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和固废管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二)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三)整改指引

  二、典型违法排污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超标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二)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三)不按规定接驳污水管网及混接雨水管网违法行为

  (四)整改指引

  三、典型违法贮存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违法贮存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二)违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三)整改指引


  一、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类型

典型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未批先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1.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对建设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

2.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验先投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类型

典型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无证排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在网上进行排污登记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整改指引

  二、典型违法排污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超标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二)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污水违法行为


类型

典型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逃避监管排放污水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1. 责令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2. 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

向水体排放油类、工业废渣等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排放废液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违规设置排污口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

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

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不按规定接驳污水管网及混接雨水管网违法行为

类型

典型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错接混接雨污管网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规定接驳市政污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排水许可证向市政管网排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改指引

4)完成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作

三、典型违法贮存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及整改指引

(一)违法贮存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类型

典型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违法贮存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违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类型

典型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违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利用未报备案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整改指引

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和固废管理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指引(宣传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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