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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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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
综合整治要求及指引
(一)环保审批手续办理要求。
1. 环评方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26条“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的有关规定:
(1)2018年4月28日前建设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其余登记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14.215.49.48:30001/REG/);
(2)2018年4月28日后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有喷漆工艺的”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其余登记表备案。
2. 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符合《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99项VOCs治理工程属登记表类别的,建议登记表备案;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3号)第二(一)2点要求的,由企业如实申报相关改造内容,经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实行告知承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应办理环评手续。
3. 排污许可证办理要求。有喷漆工艺的维修业户应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从2020年开始,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三十、机动车、 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中的‘75、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类,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二)大气污染整治要求。
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穗环规字〔2019〕1号)要求,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应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安装并正常使用末端废气净化设施、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妥善记录及保存台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具体整治要求包括:
(1)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底色漆必须完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2)涂料及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
喷涂、补漆、流平、烘干等维修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行,调漆、清洗喷枪等涉有机废气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备,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废气应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并导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确保涉VOCs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附近无明显异味。
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自动及手工采样口。
(3)深化末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使用溶剂型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达到90%以上;仅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应不低于50%。
(4)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量、废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使用后的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5)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区环保部门相关系统联网。
(三)水污染整治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水污染防治设施要求,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洗车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等污水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 汽车维修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预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 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水规字〔2018〕5号)中第三条要求,汽车维修废水和洗车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需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与污水管网纳管要求的严者后再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的,污染物需处理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相关标准要求的严者。
(四)固体废物污染整治要求。
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及处理处置,避免污染环境。
1. 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内部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后应继续保存十年。
2. 规范贮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落实防渗防漏防腐等措施,分类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有机溶剂、废油漆渣、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配备专门的废油、废液收集设备,宜采用管道集中供油、收集废油,以减少废油桶产生量,减少废油转移过程遗撒;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废有机溶剂、沾有涂料的棉纱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贮存;破损的废弃铅蓄电池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含氟利昂废制冷剂应当采取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进行贮存。
3. 依法处置。危险废物须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 申报登记。注册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并完成危险废物年度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理处置数据填报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及规范贮存要求
备注:(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流程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指引附后。
(二)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
置危险废物标志牌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处以1-10万元的罚款,对不按照国
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外,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流程
备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操作指引可在平台首页下载。
危险废物标志牌样式
(一)标志牌——悬挂或树立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场所
(二)标签——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或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
(三)危险废物种类分类符号——用于危险废物标志牌、标签上
(四)一些危险废物的危险分类
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范例)
(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堆场正面 堆场背面
(二)贮存场所悬挂警示标志牌
(三)危险废物分类放置,各贮存容器张贴、系挂标签
机动车维修行业常见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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