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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日期: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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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规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政策激励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规定,省财政拟对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进行激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为落实国家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要求,对投入二氧化硫、烟粉尘减排治理设施的企业给予激励。基础性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1年(申请之日起)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激励方式。激励资金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按照总量不超过3000吨NOx和6000吨VOCs的减排任务,对开展工程治理减排并已形成减排量的企业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尽早完成治理工程,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在总任务量不变前提下,年度间可视情况适当调整减排任务。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对于已获得中央大气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额20%比例的激励资金。对涉二氧化硫、烟粉尘减排项目的治理设施,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额50%比例的激励资金。
三、资金申报。符合激励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前往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进一步咨询、开展申报。
1.申报时间:即日起至7月5日
2.办公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B座703室(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 监管一科)
3.联系电话:020-39078027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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