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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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穗南综执(南)催字〔2022〕第203号
广州市南沙区八相伴美发造型屋(周小云):
因你(单位)经营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南)罚字〔2022〕203号),已于2023年04月1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05月01日前,将32000元的罚款缴纳至银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累积加处罚款32000元,共计罚款64000元。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贺金海 联系电话: 020-84986305
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蝴蝶洲南沙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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