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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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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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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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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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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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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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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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餐饮场所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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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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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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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大中型餐饮业户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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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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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情况 | 备注 |
13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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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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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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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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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 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或者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 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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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 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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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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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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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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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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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情况 | 备注 |
23 | 对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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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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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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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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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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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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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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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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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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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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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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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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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情况 | 备注 |
35 |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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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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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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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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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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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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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围垦、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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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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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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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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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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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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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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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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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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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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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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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情况 | 备注 |
52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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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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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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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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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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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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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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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釆挖树木或者釆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釆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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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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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调整由各镇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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