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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0-07-2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广州市南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社区矫正领字〔2006〕06号),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矫正、改革创新、统一领导、密切协作、公开透明、广泛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区成立广州市南沙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编委办、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区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组成。
镇(街)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镇(街)党委副书记(或副主任、副镇长)担任组长,负责司法、公安、社会事务等工作的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工作者、专职社工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三部分组成。
专业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民警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专职社工指公开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学生、社区服刑人员原单位工作人员和近亲属等。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减刑、假释之前,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公安机关和当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假释、违法保外就医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的监督检察。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
(三)公安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要积极主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主体,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好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机构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履行自身的职能和按各自上级业务机关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政治、法制、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为他们提供学习、生活、就业上的帮助。
(六)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 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具有广州市南沙区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区的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包括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主刑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两类罪犯)。
第四章 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立即报告,边报告边处置。
第十一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预警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急方案,并加强区域性组织协调,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协调。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司法所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移送执行部门;解除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的规定,另行制订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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