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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5-06-17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一、粮油商品目录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粮食之和。
贸易粮:指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其他粮食之和。
小麦:指实际小麦和面粉折小麦之和。折率为实际小麦折小麦100%;实际面粉折小麦111%。
稻谷:指籼稻、粳稻、糯稻及实际大米、实际米粉、糙米折稻谷之和。折率为稻谷折合大米为68%;糙米折合大米为92%。
大米:指籼稻、粳稻、糯稻三种实际大米与实际米粉、糙米和稻谷折大米之和。
面粉:指实际面粉。
玉米:指实际玉米与玉米渣、玉米面折玉米之和。
大豆:指实际大豆(包括黄豆、青豆、黑豆)与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折大豆之和。折率为豆饼折合大豆100%。
其他:不属以上品种的其他小品种粮食之和。
食油及油料折油:指各种实际食用油品和各种食用油料折成食用油品之和,包括米糠油、玉米胚油。
菜籽油:指实际菜籽油和菜籽折油之和。折率为菜籽折油29%
花生油:指实际花生油与花生果、花生仁折油之和。折率为花生果折油29%;花生仁折油42%。
棕榈油:指实际棕榈油。
豆油:指实际豆油。
葵花油:指实际葵花油和葵花籽折油之和。
其他油: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和其他食用油料折油之和。折率为其他食用油料折油20%。
二、主要用语含义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指除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外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加工是指将原粮制成成品粮(如大米、面粉)的过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经营企业统计。
重点企业:指粮食经营或粮食转化数量较大的企业。对于粮食经营企业,按照企业每年粮食收入和支出之和作为衡量标准;对于饲料、养殖和工业等转化用粮企业,按照企业每年粮食转化量作为衡量标准。原则上,重点企业的粮食经营或粮食转化数量应占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经营或粮食转化总量的80%以上。
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指由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主要从事粮食现货批发业务的、粮食经营量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重点粮食批发市场由各省级粮食管理部门选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连锁超市:指由总部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辖多个门店、经营的商品品种比较齐全的商业零售企业。
转化用粮企业:指以粮食作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不再属于粮食范畴的企业,包括饲料企业、工业转化用粮企业(如酒精、制酒、淀粉、食品副食酿造业等)、养殖企业等。
三、统计指标解释与说明
(一)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1.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企业收回的受灾群众借粮,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2.受国家委托收购:指由政府指定的、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量。受国家委托收购的粮食,形成的库存填在“受国家委托收购粮食库存”指标中。
3.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收购: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这部分所购粮油一律由委托方统计,受委托方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其他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
4.从其他企业购进: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或饲料、加工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5.进口: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6.销售: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帐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7.退耕还林用粮:指根据国家政策,向退耕还林(湖、草等)地区实际供应退耕补助粮食的数量。
8.出口: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9.库存: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其中储存在省外的粮油填在“省外储存”指标中。
10.保护价库存:指商品粮食库存中按保护价或定购价入库的粮食库存数量。
11.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储存库存:是指企业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数量。或者受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委托收购所形成的粮油库存。
12.储备粮转入:指根据国家或地方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库存转作商品粮食库存的数量,包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操作中轮作商品粮食库存的数量。
13.转作储备粮:指根据国家或地方计划文件,将商品粮食库存转作中央或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包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轮换操作中轮入的商品粮食库存数量。
14.大豆、米糠、玉米胚榨油:指用大豆、米糠、玉米胚榨出的油脂数量。
15.转化用粮:指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在生产中消耗的粮食数量。
16.其他收入和支出: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17.陈化粮:指经质检部门鉴定,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
18.社会粮食生产量:指全社会年度内的粮食产量,包括种粮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粮食产量。
19.粮食商品量:指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用来交换出售的粮食数量。
20.社会粮食消费量:指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数量。
21.城镇人口口粮:指城镇、工矿区以及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的非农业人口口粮数量。
22.农业人口口粮:指农业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数量。
23.饲料用粮: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数量、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数量之和。
24.工业用粮:指工业、手工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包括生产酒精、饮料酒、医药、溶剂等用粮。
25.食品酿造业用粮:食品业、副食酿造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
26.种子用粮: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种子数量。
27.社会粮食库存:指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各项政府储备粮食库存、转化用粮企业粮食库存、农户存粮和城镇居民存粮之和。
28.收购价格: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批量购买粮油的价格。
29.出库价格:指企业销售出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30.批发价格:指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31.零售价格:指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32.进场粮食数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运进市场的店面或库房,用于销售的粮食数量。
33.粮食交易量: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
销售的粮食数量。
34.粮食交易金额:指批发市场中所有粮食批发商在市场中销售粮食的销售额。
(二)仓储报表部分
1.单位编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3.完好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4.统计对象:指从事粮食储藏、中转、收购及加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
5.仓容的计算: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小麦与稻谷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50kg/m3)。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7.浅圆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小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8.立筒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大于等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9.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10.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具有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的仓房。
11.待报废: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的仓房。
12.需大修: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13.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14.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16.地坪:指库内已硬化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17.占地面积:指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9.保防员:指保管员和防治员。
20.储粮药剂:指在储粮的特定要求条件下,适合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包括食品及副产品)及其仓厂建筑、设备的害虫、螨类、鼠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物,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防尘的添加剂。本栏目填写本年度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21.铁路专用线:指为粮库配套建设的向外与国家铁路运输网相连,向内延伸到库内的专门用于粮库调运的铁路线。
22.有效长度:指能够进行粮食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23.专用码头:指隶属本单位或由本单位使用的且单个泊位在100吨以上的码头。
24.烘干设备能力:指烘干设备设计烘干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25.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以及输送机等各类移动式输送、清理、计量设备。
26.运粮设备:包括汽车、火车和船舶。其中汽车指5吨以上载重量的汽车。
27.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交通工具卸载入仓的能力。
28.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的能力。
29.检化验仪器台、套数:指企业拥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国粮管[2001]194号)中的检化验仪器数量总和。
(三)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指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由工商部门确定的类型与代码,即:国有企业110、集体企业120、股份合作企业130、联营企业140、有限责任公司150、股份有限公司160、私营企业170、其他企业19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0(含合资经营企业210、合作经营企业22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外商投资企业300(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外资企业33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2.行业代码:指国家统计局划分的行业代码,其中:大米加工业为1311、小麦粉加工业为1312、食用植物油加工业为1321。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例如:米、面、油综合加工企业),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填写行业代码。
3.日处理原料能力:按设计生产能力计算,即: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日处理小麦能力和日处理油料能力以及日精炼油脂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四)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1.机构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四、粮食、油料折率
(一) 粮食折率
面粉折合小麦111%;糙米折合大米92%;稻谷折合大米68%;米碌折合大米67%;豆饼折合大豆100%。
(二)食油折率
花生仁折油42%;花生果折油29%;菜子折油29%;芝麻折油42%;茶子折油22%;食用其他料折油20%;精炼菜油折原菜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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