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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08-29 【浏览字号 : 浏览次数:-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有关单位:

  2019年5月13日,管委会、区政府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穗南府〔2019〕3号),为做好涉及审批制度改革的规章制度衔接工作,理顺我区财政投资评审流程,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减少审批流程,由项目主管单位、镇(街)负责组织审查的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项目审查结果不再要求抄送区财政部门。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3号)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补充意见如下:

  (一)区、镇(街)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即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区、镇(街)出资比例相同时,由镇(街)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二)在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仍需报送预算评审。

  (三)对于事权下放等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如管委会、区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意见办理。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的规定办理。

  (五)各镇(街)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3号)

  2.《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内容政策解读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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