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吴向民辞去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议

【发布日期:2026-01-12】

(2026年1月12日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次会议根据吴向民关于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吴向民辞去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吴向民辞去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后,其广州市南沙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以上情况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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