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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

撰写时间:2024-07-08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穗南工劳法监函字〔20244

 

全区各用人单位:

高考、中考结束,暑假将至。有部分学生或利用暑期勤工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以下事项提醒。

一、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和介绍童工就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另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如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金最高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切勿触碰违法红线。

二、切实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严格把关规范招用程序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不按劳动关系处理。有部分暑期工为外地孩子,他们为陪伴父母度过暑假,选择跟随父母一同参与劳动。另外,部分家长出于锻炼孩子的目的,会托人寻找工作机会,或让孩子自行寻找合适的暑期工作。同时,也有一部分暑期工是通过中介机构或劳务公司,经过网络招聘途径而获得的岗位。关于使用童工的问题,多数情况下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介绍,其中也存在部分未满16周岁的个体,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方式寻找工作的情况。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招用人员过程中要严把招聘关,主动规避用工风险,严格审查身份信息,拒绝录用未满16周岁人员。录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避开过重、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和危险作业。在录用时填写入职登记表,留取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州市南沙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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