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试行)》和《关于我市企事业工会民主选举监察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4-12-19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试行)》和《关于我市企事业工会民主选举监察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试行)》和《关于我市企事业工会民主选举监察督导工作意见》已经广州市总工会十六届十九次常委会会议研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总工会组织部。

                       
  (承办部门:组织部,联系人:施自亮,联系电话:83188083

 

广州市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工会民主进程,保障会员民主权利,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广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广州市企事业工会。
 

 

  第二章候选人产生

 

  第四条 企事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确定工会主席候选人时,应至少提前15天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公开职位,公开任职条件。
  第五条 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要符合《广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和管理暂行办法》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企事业工会换届、届中调整的,在企事业党组织领导下由工会委员会(筹备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
  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级工会、企事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
  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
  工会主席候选人属市管干部的,其推荐提名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名产生,推荐方式:
  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领导若干基层工会的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所属各基层工会为单位酝酿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筹备组)根据多数基层工会和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企事业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 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经企事业党组织同意,并正式行文书面征求上级工会意见;上级工会复函前,应对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提出调整意见。没有党组织的企事业,由工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筹备组)请示上级工会批复。
  第十条 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在上级工会同意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公示由企事业党组织负责,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的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属提拔为广州市市管干部的主席候选人的公示,按广州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企事业工会会员有权集体(工会小组或分会)公开约见工会主席候选人,对有关工会工作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作自我介绍,发表选前陈述,接受会员(代表)的询问。
  第十三条 企事业工会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可参照以上办法。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企事业工会经上级工会和企事业党组织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企事业工会选举工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队伍,对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和选举过程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事业工会换届、届中调整或新建立工会组织时,上级工会应派监察员参加,并对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和选举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工会应支持配合,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对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推荐提名和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会员有权向上级工会、企事业党组织或监察员反映,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上级工会、监察员有权要求企事业做出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企事业,上级工会对工会选举结果不予批复,要求其重新履行民主程序。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实施。

 

 

 

 

 

 

 

 

 

关于我市企事业工会民主选举监察督导工作意见

 

 

  为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和《广州市企事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试行)》,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保障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使工会选举工作能够真正体现大多数会员群众意志,现就加强企事业工会民主推荐选举工会主要领导人工作实施监察督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察督导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把握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加强选举工作的服务和指导,以规范的民主程序,以监察督导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会员群众对企事业工会建设的关注度,不断夯实企事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促进企事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促进企事业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
  二、监察督导的组织体系
  市总工会组织部为监察督导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一支以市总工会机关干部、企事业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企事业工会选举工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队伍。
  三、监察督导的对象
  本意见监察督导的工作对象是市属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四、监察督导的职责分工
  (一)市总工会组织部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监察督导工作,选聘具备条件的监察员并负责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委派监察员向所属企事业工会开展监察督导工作。
  (二)监察员职责。
  ⒈接受市总工会组织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委派,监察督导期间佩戴由广州市总工会制发的统一标识,为企事业工会民主推荐选举工作做好指导服务;
  ⒉依照有关法规和程序对所监察督导的企事业工会进行深入、客观、公正的调查了解,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对该企事业工会主席产生过程中候选人的酝酿推荐、选举产生等环节进行监察督导;
  ⒊对在酝酿、推荐和选举环节中出现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如所监察督导的企事业工会不予采纳和及时纠正,监察员应向企事业工会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并跟进做好相关后续监察督导工作;
  ⒋监察督导工作完结后,应向市总工会组织部呈送监察督导意见书。
  (三)企事业工会职责。
  接受上级工会的监察督导,支持配合监察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监察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