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健辉
身份证号:******************
住址:******************
当事人销售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呋喃西林代谢物的花螺及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甲一案,本局于2024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402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捌圆整,¥:638;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10000。
因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402号),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领取上述文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电话:020-84983284、020-390501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98)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东)罚字〔2020〕402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
联系人:龚俊斌、何志华,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祥和路2号,联系电话:020-8490881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