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针政策,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统一在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自贸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组织和协调区、镇街两级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考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
(三)行使水务、建设工程、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粮食、农业(含兽医兽药、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劳动监察、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教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