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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统计原则
二、工资统计原则
三、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按人员类型分可以分3类: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其他从业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可以分5类: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第一种: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具体包括6类: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合同人员;
3.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第二种: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1.劳务派遣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进行统计。
2.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进行统计。
第三种: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4类:
1.非全日制人员;
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3.使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兼职人员,其中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此外,从业人员不包括以下3类: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如下岗职工、企业内退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志愿者。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①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②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③无论法人单位是否有独立的工会账户,从工会经费中发给会员的现金和实物,均不计入该法人单位的工资总额。
来源:广东统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