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入统工作要求,我区于9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入统确认工作。现贵单位的经营情况,已达到一套表入统标准,为我区一套表审核入统对象。依照相关的法律义务及责任,请贵单位向所属镇(街)统计部门提供以下共性材料以及对应行业的专业材料,具体如下:
一、统计法律义务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7条、21条、41条的有关规定:调查对象应如实申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者按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入统所需材料
(一)共性材料。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并按要求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MLK101-2表),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应行业的规模(限额)标准及专业材料。
1.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且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进行入统申报。需提交:①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②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③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④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⑤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⑥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⑦“规下升规上”企业还需提供与利润表同期分月产值、收入数据;⑧若新申报入统的工业企业为“战新”行业,还需提交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2.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进行入统申报。需提交:①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②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③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④如有以下情况,还需附说明列明详细情况:一是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销售额不一致;二是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不是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三是单位名称中包含农业、合作社、供应链、科技、电子;四是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为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机动车充电销售等;⑤零售业企业需提供实体店门店照片或者网店后台卖家信息截图(含店铺名称和法人单位名称)等资料,若有多家网店,需提供所有以本法人名义开设网上商店的交易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及对应的网址说明。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进行入统申报。需提交:①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②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③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4.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的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企业达到相应标准时进行入统申报,需提交:①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②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③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④主要业务活动构成说明;⑤如有以下情况,还需附相应说明或证明材料(第一至三点可一并写入《主要业务活动构成说明》里):一是新开业的法人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的单位)入统,需在申报时已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入统标准,若营业执照(证书)成立日期早于规定的新开业单位入统范围(即有筹建阶段的法人单位),但营业时间符合新开业单位入统时间的,还需提供开始营业时间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若《利润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三是若《增值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税率不是6%,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四是法人单位前半段时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后半段时期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一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需提交: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②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③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或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④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平台经营范围首位须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等建筑业行业;⑤其他辅助材料(近期合同台账、近期工程合同关键页等)。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需提交:①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暂无资质的需提供企业说明材料;②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③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经营范围前3项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或“XX地块项目开发”等内容(若前3项经营范围不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需提交项目土地购置合同及土地发票)。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5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报告期内新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的投资项目,需提交:①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立项文件);②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主体施工许可证、设备购置合同);③项目现场施工或设备到位照片(建筑项目要有永久性工程动工,照片应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拍摄日期并注明施工地点及开工时间);④设备发票或其它购置凭证。
贵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只供各级统计部门使用,不作为政府其他部门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请放心填报。
对你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表示衷心感谢!祝你单位事业发展蒸蒸日上!
相关统计入统工作通知可登录南沙区统计局网址查询:http://www.gzns.gov.cn/gznstj/gkmlpt/content/9/9220/post_9220762.html#9960,如需咨询请拨打所在地统计部门咨询电话。
广州市南沙区统计局
2023年9月20日
南沙区统计部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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