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有关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助力“百千万工程”,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助力“百千万工程”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助力“百千万工程”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百千万工程”,结合省、市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勤勉敬业,为村(社区)、村(居)民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法治讲座活动,合同审查修改,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参与人民调解,协助处置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等。
二、村(社区)委应当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场所和必要的便利设施。配合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信息和现场法律服务日期的公示。配合和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三、村(社区)委要主动收集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及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反映,推动解决问题。开展法治讲座前,村(社区)委要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确定讲座主题,并组织动员群众参加讲座,确保讲座质量。
四、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QQ等非现场服务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咨询者以上述方方式提出法律咨询的,一般应及时予以解答,疑难法律问题或无法接听、接收的,应在2日内答复或回复。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讲座,应与村(社区)委商定日期,应制作PPT或讲义提纲等,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司法所审查。司法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通过的,可以开展法治讲座。未经司法所审查的,不得开展法治讲座。
村(社区)委会同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村(社区)委成员、村(社区)监督委会成员、村(社区)民代表、村(社区)民小组长、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法治讲座,推动村(社区)依法治理。
六、全面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兼任村(居)调委会副主任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调解工作时,要遵守调解工作纪律,引导、支持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出具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非经村(社区)法律顾问调解,村(社区)调委会认为有必要村(社区)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须经村(社区)法律顾问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七、村(社区)委在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重大民事经济合同签署时应当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材料进行清点复制,制作接收材料清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应当勤勉、尽职、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须经村(社区)法律顾问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于每月底前复印一份到司法所备案。
八、鼓励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期间,到企业、群众家里走访,提供法律服务。
九、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建立关系,通过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捐资帮扶助学、为乡村企业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发挥党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十、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镇街应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特定服务领域的培训、指导,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特定领域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对社情民意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的沟通能力;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推动村(社区)依法治理。
十一、司法所为镇(街)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会同镇街有关部门、村(社区)委共同形成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
十二、村(社区)法律顾问不认真履行职责,村(社区)委应提出调整更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讨论确定。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评办法,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镇(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专项宣传,不断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镇 街对表现优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