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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781247881R/2023-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26
名称: 关于印发《南沙区司法局实施行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穗南司〔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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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沙区司法局实施行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各科室:

  《南沙区司法局实施行政检查工作规程》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

2020年4月26日


南沙区司法局实施行政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寓管于服的律师事务所行政检查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内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行政检查机构及职责】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全区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具体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行政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的检举、投诉以及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

  (二)依法组织实施上级交办的行政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对本局行政检查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标准要求等进行梳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行政检查对象名录库】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局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执法证号、所属机构等信息,并将行政检查工作人员执法资格信息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行政检查工作人员资格条件】本局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属于本局在编国家公职人员;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七条 【行政检查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采用“双随机”抽查。“双随机”抽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进行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5%左右,一般不少于2家律师事务所。

  “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

  第八条 【随机抽查的例外情形】对下列情形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双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行政执法检查等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拟定本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范围、对象、频次、检查内容等。

  本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检查内容、范围、对象、频次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行政检查启动】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应当根据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填写《南沙区司法局行政检查审批表》,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提前告知】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向受检查的律师事务所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时间、地点、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通知受检查的律师事务所:

  (一)接到投诉举报受检查的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

  (二)有证据证明受检查的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告知有碍行政检查的;

  (四)其他不便告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的实施】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和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告知检查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听取检查对象陈述;

  (三)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详细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检查对象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检查内容等,并由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和检查对象逐页签名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由有关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行政检查工作人员现场记录原因;

  (四)开展现场检查、询问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全过程适用照相、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进行同步记录;对于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

  (五)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双随机”抽查程序按照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措施】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的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取、复制涉及检查事项的有关文件、证照和其他资料;

  (二)要求检查对象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检查对象的场所进行调查、勘查、录音、拍照和摄像;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到场】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对检查对象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检查对象的负责人到场;负责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行政检查的进行,可以由到场的其他人员予以证明,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对象负责人指派其他人员到场的,该到场人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及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检查对象亦可提出回避申请:

  (一)检查对象的近亲属;

  (二)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需要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回避的情形。

  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的申辩】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处理】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办理结案;

  (二)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并在检查笔录中载明,办理结案;

  (三)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期改正的,行政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于检查次日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送达检查对象,并按整改要求的日期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制作行政检查结论文书,送达检查对象;

  (五)发现检查对象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属于区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查处;属于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属于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事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市律师协会。案件移送应当同步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案件移送应当同步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八)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按照(一)(二)(三)(四)项处理的,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分管局领导审批;按照(五)(六)(七)(八)项处理的,层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复查】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改正的,检查对象应当自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和有关证明完成整改的材料。对检查对象的复查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书面检查不能完成验收的,可以现场复查。必要时,也可以对需要复查的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复查程序按行政检查程序实施,并将复查结果予以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应当在行政检查工作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和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二十条 【登记归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应当在行政检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记录资料形成案件卷宗,影像记录刻制成光盘,放置在卷宗内,并按照规定保存。

  案件卷宗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行政检查启动材料(包括记录行政检查来源的通知、函、会议纪要,启动行政检查的审批表等材料);

  (二)证据材料(包括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现场照片、音像光盘、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材料,其他应予以收集的材料);

  (三)结案材料(包括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和其他有结论性的材料、结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检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穗南司〔2020〕14号附件 南沙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检查卷宗(格式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