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3号)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南府〔2021〕1号)附件《广州市南沙区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内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作以下调整:
一、删除《事项目录》中第17项、第35项、第37项行政处罚权事项,清理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附件1。
二、将《事项目录》第1至16项、第18至24项、第28至29项、第48至59项移出,上述行政处罚权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自2024年8月1日起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各镇街不再实施,但镇街于2024年8月1日之前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镇街继续办理,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附件2。
三、将《事项目录》第25至27项行政执法权的原实施部门变更为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并继续由镇街实施。在区政府依法指定承接部门之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继续履行原实施部门的职责。
四、调整后的广州市南沙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详见附件3。
五、今后如上级人民政府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有新调整,以上级人民政府的调整为准。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清理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收回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3.调整后的南沙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