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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null002017005775/2017-00002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管委办 成文日期: 2017-06-03
名称: 关于印发第二届广州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的通知
文号: 穗南开管办〔2017〕11号 发布日期: 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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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届广州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3  浏览次数:-

开发区(区)各有关单位:

  《第二届广州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第二届广州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设立广州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南沙新区规委会”),作为南沙新区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南沙新区规委会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南沙新区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第二届广州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南沙新区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内设的主任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和下设的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共同构成。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南沙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三名,由分管经济、规划、建设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包括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其中:政府委员由管委会秘书长、总规划师、总经济师及发改、投促、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务、建设交通、林业和园林、产业园管理、口岸管理、金融、土地开发、工科信、明珠湾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市政规划、环境科学、社会科学、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三)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兼任,委员包括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总规划师、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区委办主任、区府办主任。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城市设计和规划领域的顶尖专家组成。

  (五)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南沙新区规委会的日常事务。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五名专职工作人员,并由秘书长提名。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南沙新区规委会日常工作。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应的副主任兼任。委员包括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其中:政府委员由管委会总规划师以及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文化、环保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和艺术设计等方面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七)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应的副主任兼任;政府委员由管委会总经济师以及发改、金融、国土规划、财政、口岸管理、工科信、投促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产业、经济、金融、贸易等方面专家组成。

  (八)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相应的副主任兼任。委员包括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其中:政府委员由管委会总规划师以及发改、建设交通、国土规划、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明珠湾办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等方面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二、机构职责

  (一)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新区发展战略规划、新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

  2.对新区层面审批的法定城市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宏观规划策略进行审议;

  3.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技术标准及规定、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4.对城市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审议;

  5.根据主任委员会的要求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定;

  6.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 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规委会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机构职责、议事规则等制定与调整做出决定;

  2.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定;

  3.对规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为南沙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咨询意见或受邀请参与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重大议题;

  2.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 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南沙新区规委会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起草工作;

  2.南沙新区规委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3.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审议议题的提出和报请相应委员会主任审定;

  4.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报相应委员会的主任签署、整理会议档案等;

  5.南沙新区规委会的业务联系、网站内容维护工作;

  6.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 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城市雕塑、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以及政府主导建设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建筑设计竞赛、招标组织方案进行审议;

  2.对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景观设计方案以及建(构)筑物和城市雕塑设计方案项目进行审议;

  3.对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以及政府主导建设的大型公共项目等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4.对城市设计与建筑及景观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进行审议;

  5.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6.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 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经济发展、产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南沙新区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的经济、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进行审议;

  2.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3.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七) 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专业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方案进行审议;

  2.对城市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进行审议;

  3.对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方案进行审议;

  4.对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方案、技术标准、规定等进行审议;

  5.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的议题提供交通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咨询意见;

  6.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7.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三、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一) 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1.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任为会议的第一召集人,常务副主任为会议的第二召集人。会议一般由会议的第一召集人主持召开,如第一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第二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

  2.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次参会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3.需提请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先报请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查。

  4.为提高决策效率,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一般可提请与管委会主任会议套开。

  5.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对提请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类议题,须明确主要审议内容及附加条件,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议。

  7.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须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并在规划方案中予以回应。

  (二) 主任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1.主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主任委员会会议一般可提请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套开。

  (三)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1.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相应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次参会人数应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2.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每次全数邀请其委员参加会议,并可根据议题情况增设特邀专家委员,并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3.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对出现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四) 会议程序。

  1.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报相应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原则上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将议程及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审阅、研究。

  2.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

  3.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听取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提出审议意见或表决,最后由主持人宣布结果。

  4.会后由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相应委员会主任签署。涉及与管委会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套开的,同时由管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主任签署。

  四、委员的产生

  (一) 专家委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不包括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二)  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为:规委会办公室拟定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邀请有关社会团体或机构书面推荐报规委会办公室;由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拟订委员名单报主任委员会审定;由管委会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南沙新区规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 公众代表委员不固定人员,主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情况提请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区政协在会前研究推选参会人员。

  (四)  政府委员代表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规委会办公室,并由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主任委员会并在南沙新区规委会网站上更新委员名单。

  (五)  除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外,其余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副职领导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若正式委员确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规委会办公室。若其候补委员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其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六) 南沙新区规委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广州城市和南沙新区的情况;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七)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可受聘兼任下设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委员。

  (八) 专家委员由管委会聘任,其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进行。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序而获得连任。

  (九)  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规委会办公室可报请主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补聘委员。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规委会办公室按上述程序  。

  五、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 委员的社会责任。

  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应特别关注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二) 委员的专业责任。

  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南沙新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以促进南沙新区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三) 委员的自我责任。

  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委员之间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钱物;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四)  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违反委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

  (五)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未按上述要求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规委会办公室将发出通报并提请管委会研究撤换。

  (六) 到会的政府委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

  (七)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南沙新区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一) 法定规划草案在提交规委会审议前,须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由规委会办公室在汇报议题时做出说明。

  (二) 规委会的会议接受上级派驻广州市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监督。

  (三) 加强公众知情权,对于需要公开的审议事项,规委会通过并报政府批准后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一)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 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行政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列席。

  (三)  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建立档案,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委员被授权可调阅相关议题资料或直接询问规委会办公室。

  八、附则

  (一)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 本文件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 本文件的解释权属南沙新区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