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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MB2D06491M/2025-0007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4-09
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南沙区虾蟹气象指数保险方案》的通知
文号: 穗南农〔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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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南沙区虾蟹气象指数保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7  浏览次数:-

各镇(街)、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2026年广州市南沙区虾蟹气象指数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4—2026年广州市南沙区虾蟹气象指数保险方案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2549


  抄送: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国资局、区气象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24—2026年广州市南沙区虾蟹气象指数

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南沙区水产养殖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助力全区水产养殖产业持续增效、稳定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财金〔202117号)精神,从本地水产养殖实际出发,将虾蟹品种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以气象指数作为理赔依据,具体保险方案如下。

  一、保险标的

  在广州市南沙区养殖的各类虾蟹品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方案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虾蟹”)养殖户和企业自愿投保。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必须全场投保。

  (一)相关养殖资质齐全,且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二)养殖户要具有一年(含)以上的水产养殖经验,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水产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虾蟹遭遇热带气旋、高温骤雨或低温灾害,且保险虾蟹所在区域的相关保险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起赔标准如下:

  (一)热带气旋,两分钟平均近中心最大风速≥17.2/秒;

  (二)高温骤雨,10时(含)至17时(含),小时降雨量≥20毫米且同一小时(滑动)最高气温≥33摄氏度;

  (三)低温,日最低气温≤5摄氏度且持续2天及以上;

  保险虾蟹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虾蟹最近距离的另一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保险虾蟹所在地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保险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

  三、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热带气旋、暴雨、低温警报期内投保签单而遭受的当次热带气旋、暴雨、低温。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保险虾蟹导致的损失、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保险虾蟹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年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为12500/亩、15000/亩、17500/亩三档,在投保时由投保人根据自身养殖投入产出情况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根据保险责任选择情况,确定保险费率如下表:

不同保险责任下保险费率一览表

保险责任

保险费率

热带气旋、高温骤雨、低温

10%

热带气旋、高温骤雨

8%

热带气旋、低温

7%

高温骤雨、低温

6%

热带气旋

5%

高温骤雨

4%

低温

3%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虾蟹险保险费每年不超过1800万元,其中政府承担保险费每年不超过900万元。年度区内养殖户购买虾蟹险保险费总额超出1800万元,鼓励农户全额购买虾蟹保险,财政不予补贴。

  六、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赔偿处理

  (一)赔偿计算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不同灾害指数对应的赔偿比例

  累积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二)不同灾害指数赔偿标准

  1.热带气旋

  以南沙区集中养殖区域中心点(北纬:22.7N;东经:113.55E)为圆心分别画半径为50km100km的两个风圈。保险期限内,当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命名台风路径穿过投保风圈,且台风近中心风速达到或超过8级风时触发赔款,两个风圈同时触发取最高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不同保险事故触发一次理赔一次,赔款计算如下表:

风力等级

赔偿比例

大灾保障圈(50km2

预警保障圈(100km2

8-9

2%

0.5%

10-11

4%

1%

12-13

10%

2%

14-15

20%

4%

16

50%

8%

17级及以上

100%

15%

  2.高温骤雨(小时气温、小时降雨量)

  考虑到在遭受高温天气下持续降雨或高温天气下短时大量降雨均会导致保险虾蟹应激等受灾损失,因此本灾害指数设置两项保险事故触发标准,同一日同一小时(滑动)内温度和降雨量同时达到理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触发一次理赔一次,按如下赔偿标准理赔:

小时气温

小时降雨量

赔付比例

小时最高气温>=33

20<=小时降雨量<40 mm

3%+(P-20)*0.5%

40<=小时降雨量<70 mm

13%+(P-40)*0.6%

70<=小时降雨量<100 mm

31%+(P-60)*0.7%

小时降雨量>=100 mm

52%+(P-80)*0.8%

  (备注:P=小时降雨量)

  3.低温(连续2天及以上低温)

  保险期间内,日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且连续2天及以上时视为保险事故触发,触发一次理赔一次,按如下赔偿标准理赔:

温度区间

5℃≥T3℃

3℃≥T0℃

T≤0℃

赔偿比例

3%

10%

20%

  当不同日最低气温区间的低温事故连续发生,且无法达到相对较低日最低气温区间赔偿所需的持续天数时,并入相对较高日最低气温区间计算持续天数。一次低温事故以日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为开始,日最低气温大于等于5℃为结束。一次低温事故内按最大赔偿比例仅赔付一次。

  (三)相关约定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八、保费补贴比例及资金拨付

  (一)补贴比例

  参照《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方案保费由农户负担50%,南沙区财政补贴50%

  保费收取

  按照财政部和保监会要求,各级财政对保费补贴的前提是农户(企业)缴费投保(镇或村集体代缴视同农户缴费)。区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数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农户(企业)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三)财政保费补贴拨付

  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度结算拨付,区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根据实际承保情况分别拨付至承保机构账户。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可分两次拨付,当年不能及时拨付的补贴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拨付。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按险种填写本区保险承保汇总表及保险承保明细表送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级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保险经办机构和保险合同约定

  本方案承保机构按照《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2026年广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区域及险种的通知》确定。《保险方案》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赔偿处理等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纳入保险合同中。

  十、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落实,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指导与协调推进工作;与区财政局沟通落实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发生较大疑难案件或较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评估专家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市、区气象部门:广州市气候与农业气象中心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提供政策性虾蟹气象指数保险的理赔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区农业农村局、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镇级农业部门:协助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信息收集和补贴资金申请等工作。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养殖企业(场、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保费补贴情况表并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做到理赔服务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1231日止。由南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