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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57837819304/2025-0012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名称: 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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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为落实《南沙区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入读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区属公办学位:

  (一)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2025年1月10日(含2025年1月10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满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的。

  (二)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自2025年1月10日(含2025年1月10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同时满足祖父母拥有该房产100%份额,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同户同住(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祖父母户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条件的。

  二、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可为该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学位。申请人于2025年5月7、8日到南沙区招考办(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466号之二传媒大厦一楼)现场报名登记并递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初审。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沙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查册时间须为报名前7天内)等有效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首页、法定监护人页及适龄儿童本人页);若监护人及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适龄儿童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子女监护关系的有效文书(如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三)若房产由祖父母所有,须提供祖父母户口簿及购房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招生方式

  初审通过后由区住建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四、其他

  申请人所有材料均应真实有效,若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报名及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