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国资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党工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相关规定、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开发区(自贸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区的有关规定,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拟订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五)统筹、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承担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东代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董事会建设;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八)负责金融招商工作,协调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引导金融产业发展;推进金融功能区建设,协调促进金融项目落户,牵头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健全和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负责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港澳台金融合作,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九)按权限负责金融风险监测防控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和支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处置、化解金融风险。
(十)搭建为金融机构和金融需求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负责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指导和推进区内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工作。负责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驻地分支机构沟通联系,做好协调服务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